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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藝人場地申請

街頭藝人表演場地展演申請須知

一、交通部觀光署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藝人從事街頭藝文活動,提升風景區藝術風氣,營造觀光地區旅遊氛圍,特依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相關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之街頭藝人係指持有合格街頭藝人證照之個人或團體,現場管理單位係指本處獅頭山管理站、梨山管理站及八卦山管理站。
三、申請資格:須取得各縣市政府核發之街頭藝人證(以下簡稱街頭藝人證),得於有效期限內依本申請須知規定辦理展演申請。
四、申請規定:
(一)凡欲於參山(獅頭山、梨山及八卦山)轄區內從事街頭藝人展演者,申請人或團體應先提送經各縣市政府文化局核發之街頭藝人證、場地展演申請表(詳如附件1),經本處各管理站審核同意後,加入各申請場地排班表演之排序。
(二)許可申請展演場地為本處轄管公共空間。
(三)受理及排班原則如下:
1.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於展演日前14日起(至展演日前7日停止受理)填妥申請表後,傳真至本處各管理站(並請來電確認),由本處各管理站審核同意後依序排班。
2.每個月假日,各表演場地之在地(鄉鎮市區)居民之街頭藝人有優先選擇日期使用權,上限為總假日數的二分之一,剩餘假日數供各表演場地之在地居民及一般申請者申請使用;若同一日有重複申請者,則以抽籤方式決定,惟均須於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
3.若申請日為連續假日,則同一團體或個人僅可連續申請2天之例假日,第3天以後之例假日由各管理站視現場狀況協調之。
4.平日之使用仍以申請期間內,依申請之順序優先使用。
5.雖不同團名但團員全額重複時,僅能擇一團名參加輪序排班展演。
五、展演注意事項:
(一)從事表演活動時,展演人應配掛街頭藝人證。
(二)展演人應自備演出所需電力及器材,並依申請時段展演。
(三)展演人得自備立牌立於表演現場,該立牌尺寸高度應小於一百二十公分,寬度應小於六十公分,明顯揭示街頭藝人證號、名名稱、表演項目、聯絡電話、表演時段。
(四)所有展演器材、帳棚、陽傘、宣導品、立牌等物品均應妥善放置,不得影響遊客進出動線及景觀視線,展演結束後應確實恢復場地及垃圾清運,並由本處管理人員檢查無誤後,始完成場地歸還程序。
(五)以團體街頭藝人申請表演者,應全員到齊。
(六)街頭藝人請假時應分別通知各管理站,最遲應於表演前完成。
(七)請假遞補以具有身心不便者資格之個人型街頭藝人優先,次為個人型之街頭藝人。
六、管理事項:
(一)街頭藝人表演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規定者,本處得要求立即停止演出、登錄違規記點一次,並通知各該管縣市政府文化局查處。違規記點一次者,本處得取消次一輪排班資格:
1. 展演現場得販售由街頭藝人自行創作之作品,惟需搭配現場創作或演出,收費可採自由樂捐、打賞或標價等方式,並於現場清楚標示,不得以促銷喊價方式進行銷售。
2. 屬於音樂演唱類者,除以取得場地使用權之團體街頭藝人外,不得將擴音設備交予其他人(如提供遊客自行演唱、提供其他未取得場地使用權之街頭藝人表演等)。
3. 如使用擴音設備時,應注意音量不得超過八十二分貝,量測方式為由本處人員手持分貝計距擴音設備三公尺處量測。
4. 從事表演活動時,不得造成行人或車輛通行困難、阻礙無障礙設施、建築物出入口或消防安全設備等妨礙交通或公共安全之行為。
5. 須維護場地之整潔,展演完畢後立即將場地回復原狀並清運所產生之垃圾。
6. 現場表演內容應與街頭藝人證登記相符。
7. 如造成對展演場地損壞時,須負責修復並負擔衍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8. 表演內容不得涉及宗教、政治或為特定商業宣傳之活動。
9. 不得影響遊客相關旅遊權益或破壞本風景區、本處或原住民族形象之情事。
10. 禁止可食用之作品展演。
11. 未完成請假或遞補程序並知會各現場管理單位。
12. 表演證照已逾有效限期時,未完成申請換證者。
13. 展演時未攜帶街頭藝人證者。
(二)街頭藝人從事表演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取消街頭藝人排班資格並通知各該管縣市政府撤銷原核發之街頭藝人證:
1. 演出內容違反相關法令規定、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涉及公共危險者。
2. 未經本處許可,竊用本處電力或相關設施者。
3. 演出人員酗酒或於現場與遊客發生重大肢體或言語衝突者。
4. 將街頭藝人證轉供他人使用者。
5. 使用擴音器材音量超過規定,累計達三次者。
七、本處擁有場地及設施優先使用權,如本處須使用該場地或設施時,得通知表演者延期或停止使用,表演者不得主張任何損失賠償。
八、本處得就表現優良之街頭藝人邀請參加本處所舉辦之相關活動。
九、本須知若有未盡事項,應參依相關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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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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