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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3-07-28
更新日期: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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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參山
  • 志工園地

志工服務要點

交通部觀光署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志工服務要點
中華民國91年3月訂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第1次修訂
中華民國98年10月第2次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5月第3次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1月第4次修訂

第一章 宗旨
第1條 本處所轄涵蓋獅頭山、梨山、八卦山等3風景區,為國民戶外休閒、遊憩之重要場所,為協助推動本處風景區範圍內之遊憩服務、解說導覽及環境維護等經營管理事項,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拓展個人生活價值,提供遊客高品質的服務理念及貢獻社會服務心力,特制定志工服務要點。


第二章 召募對象與流程
第2條 志工條件為凡具有服務熱忱,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志願協助本處辦理觀光宣傳推廣、解說相關工作者。

第3條 志工徵選流程及教育訓練:
一、徵選公告:由本處運用網站、媒體、商洽各志願服務協會、社區協會、志工團體及鄰近大學系所學生等方式發布訊息,公開召募。
二、初審:依據報名人員之基本資料及資歷條件等審核。
三、複審:初審合格者通知以面談或其他方式參加複審。
四、訓練:複審合格者均需參加基礎訓練(依內政部志願服務法規定6小時課程)及本處舉辦之特殊訓練6小時課程(課程參照表如附表一);已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得免再參加基礎訓練。
五、資格之取得:第四款訓練合格者,由本處核發實習志工證,實習志工須於6個月內完成16小時實習時數並符合本處規定者,由本處發給結業證書、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4條 志工均為無給職,在服勤期間由本處投保意外事故險,本處得視經費狀況,酌予補助交通、誤餐費用及每年度辦理相關訓練計畫。
第5條 凡經本處培訓之志工皆應履行值勤義務,服務項目如下:
一、帶隊解說:遊憩服務、解說導覽。
二、駐站解說:服務台諮詢,分假日及非假日排班服勤。
三、行動旅服:主動走入景點進行遊客諮詢與服務。
四、活動支援及行政事務協助:環境教育、外語翻譯、協辦活動、協助調查、資料編簒登錄及其他適合志工服務之項目等。

以上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其人力及經費狀況排定服勤時間。志工服勤時,應配戴服務證,服務態度親切有禮,遵守本處規章並按時簽到退。

第6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本公開、公平原則為志工排定服勤時間,服勤表應事先送本處備查。

第7條 志工於本處服勤時,需服從本處之調度,並配合本處之作息。志工因故無法值勤者,至少應於服勤前1日覓妥其他志工代班,並向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辦妥請假手續。

志工個人資料如有異動時,應主動通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若未能主動通知而致個人權益受損者,應自行負責。


第四章 服勤記錄
第8條 志工參與下列事項,以實際參與時數計:
一、駐站服勤(以4小時為單位)。
二、帶隊解說。
三、行動旅服。
四、協助本處活動舉辦及相關計畫之行政事務。
五、全程參與本處舉辦之各項訓練計畫或課程。
以上各項於服勤後,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在「志願服務紀錄冊」上蓋章。
 

第五章 管理及考核
第9條  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解除其志工資格,收回志願服務證:
一、經排定勤務無故不到,年度累計3次以上者。
二、無任何原因,年度服勤時數未逹48小時者。
三、在服勤時間行為或服務態度不良、怠忽職責、嚼食檳榔、酗酒或有其他不良行為、言論不當、違反法律規章、有損本處形象或名譽者。
四、假藉本處名義向外召募活動,或招攬旅遊團體圖利。
五、私自向遊客或被服務人員索取服務費用者。
六、將公有財產占為己用或出售圖利者。
七、其他重大違失經簽請註銷志工資格者。
八、服勤項目專業能力及其表現經考核不合格者。

第10條 志工如有下列原因未能擔任服勤工作,得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向本處提出申請暫時保留資格,資格暫停期滿後1個月內,應向本處申請恢復資格,否則,以自動終止資格論。
一、懷孕或育嬰者。
二、因出國或因病、身體受傷無法執勤者。
三、其他不可抗拒情事或重大變故者。

志工經本要點第9條與前項規定解除及終止資格,得敍明理由向本處提出申請,並經本處審核通過,得重新發給志願服務證,恢復資格。

第10條之1 本處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置隊長一人與幹事二人,由志工投票選舉或推舉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隊長之職掌如下:
一、綜理該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工隊務事宜。
二、協助本處執行各項志工訓練與業務推動。

幹事之職掌如下:
一、協助隊長推動各項志工業務。
二、協助本處執行各項志工訓練與業務推動。


第六章 表揚及獎勵
第11條 志工服勤時數,每年結算1次,未滿1年以實際時數計之。
第12條 志工年終考核之表揚獎勵,本處視經濟狀況於次年適當機會進行表揚,其標準如次:

一、參山榮譽獎:擔任本處志工滿15年以上,且於本處總服勤時數累計達1,800小時以上,各年年終考評表現優異,服勤績效良好者,得由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推薦報本處頒獎表揚,每位志工限領取一次。

二、二等榮譽獎:擔任本處志工滿10年以上,且於本處總服勤時數累計達1,200小時以上,各年年終考評表現優異,服勤績效良好者,得由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推薦報本處頒獎表揚,每位志工限領取一次。

三、三等榮譽獎:擔任本處志工滿5年以上,且於本處總服勤時數累計達600小時以上,各年年終考評表現優異,服勤績效良好者,得由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推薦報本處頒獎表揚,每位志工限領取一次。

四、年度貢獻獎:年度服勤時數累計達100小時以上或擔任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隊長、幹事,當年年終考評表現優異,服勤績效良好者,得由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推薦報本處頒獎表揚。

五、菁英志工:志工具有特殊才藝、語言專長或解說技巧優異,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推薦提報本處核定;並得優先選派參與相關講習、活動或擔任志工訓練種子講師。

六、志工服務績效特優者,本處得將正式志工人數百分之三之特優人員,提報交通部觀光署遴選,獲選者將於國家風景區志工聯誼會中表揚。或將特優之志工推薦於內政部或其他相關機構、社團公開表揚。

七、本處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由本處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八、為鼓勵身心健康之高齡銀髮族志工參與志願服務,年滿80歲且擔任本處志工滿10年以上者,得由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推薦提報本處納列終身榮譽志工,得享有本處志工各項福利,免受本要點第9條第2款規定限制。

第13條 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