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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3-07-28
更新日期:202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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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服務要點

交通部觀光署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志工服務要點
中華民國91年3月觀山遊字第09102195號訂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觀山遊字第0940003510號第1次修訂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觀山遊字第0980400257號第2次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第3次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觀山遊字第1080401098號第4次修訂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觀山遊字第1140400221號第5次修訂
中華民國115年7月29日觀山遊字第1150400204號第6次修訂

第一章 宗旨
第1條 本要點依《志願服務法》及「交通部觀光署暨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志願服務計畫」訂定之。
本處所轄涵蓋獅頭山、梨山、八卦山(含霧峰)等三處風景區,為國民戶外休閒、遊憩之重要場所,為協助推動本處風景區範圍內之遊憩服務、解說導覽及環境維護等經營管理與各項國內外行銷活動事項,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拓展個人生活價值,提供遊客高品質的服務理念及貢獻社會服務心力,特制定志工服務要點。

第二章 召募對象與流程 
第2條 基本條件
申請成為本處志工者,應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    年滿十八歲,身心健康,能適應戶外環境及相關服勤工作。
二、    儀容端正,口齒清晰,具備良好之表達與溝通能力。
三、    對自然生態、人文歷史、環境教育及觀光服務具有濃厚興趣與服務熱忱。
四、    優先錄取:具備外語能力(如英語或其他外語檢定合格等)、手語、環境教育認證或其他本處業務所需之特殊專長,並經審核認定者得優先錄取。

第3條 志工召募流程(召募流程圖如附表一):
一、召募公告:由本處運用網站、粉絲專頁等公開方式發布訊息,依各風景區實際需求公開召募。
二、初審:依據報名者所繳交之基本資料與相關文件,進行書面資格審核。
三、複審:通知初審合格者進行面談,綜合評估其表達能力、服務態度及個人特質,依各風景區實際人數需求擇優,通知辦理後續訓練與實習。
四、教育訓練:通過複審者,應參加下列訓練課程:
(一)基礎訓練:應自行至「臺北e大」等政府指定之線上學習平台完成6小時課程。已持有志願服務紀錄冊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免除此項訓練。
(二)特殊訓練:針對本處轄區之自然生態、人文歷史、遊客服務、導覽技巧及安全須知等,所設計之專業12小時課程。(課程參照表如附表二)
五、實習考核與正式任用:完成上述所有訓練課程者,授予「實習志工」資格。實習志工須於3個月內,完成至少24小時之駐點或活動支援實習服務。經本處「任用資格考核」通過後,方予正式錄取,由本處發給結業證書、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其「任用資格考核」係依實習志工於實習期間之服務熱忱及表現,由現場運用單位進行考核,未合格者不予錄用。

第4條 特殊專長志工
依前條規範取得正式志工資格,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擔任特殊專長志工:
一、環境教育志工:取得《環境教育法》規定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或最近3年內,完成本處或其他單位辦理之環境教育相關訓練課程累計達30小時以上,並取得時數證明者。
二、外語導覽解說志工:具外語(英語、日語、韓語或其他語言)即時翻譯及溝通能力,並檢附相關語文能力檢定資格證明。外籍人士須有良好之中文溝通能力(聽、說良好)。
三、其他特殊專長志工:取得其他專業證照(如手語、攝影、急救救護、永續生態等),且經本處認定有助於推動觀光業務者。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5條 志工權利
正式志工於服勤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保險保障:服勤期間由本處投保意外事故保險,每人保額至少新臺幣200萬元,保障內容為其意外身故及傷害醫療保險金。
二、服勤津貼:志工為無給職,本處依服務類別酌予補助交通費及誤餐費(統稱服勤津貼),標準如下:
(一)駐點/一般服勤:4小時新臺幣(以下同)200元、8小時400元,並依實核給服勤時數。
(二)帶隊導覽服務:半日350元、全日700元。
(三)行動旅服:半日350元(服勤2小時)。
(四)特殊專長服務:半日350元、全日700元。
(五)活動及行政支援:每日400元(服勤8小時,時數核給8小時)。
三、制服補助:享有制服製作費用之補助,依國家風景區志工工作服製發原則,依一定比例分攤(本處分攤80%,志工分攤20%)。
四、培訓權益:得參加本處舉辦之各類在職訓練、特殊訓練、專業研習、觀摩活動及聯誼會。

第6條 志工義務
一、遵守本要點及本處之相關規定,並遵循管理人員之勤務安排與指揮調度。
二、服勤時應穿著規定之制服、佩戴服務證,保持儀容整潔、服務態度親切有禮,並落實按時簽到退程序。
三、積極參與本處辦理之各項教育訓練及會議,以持續精進專業知能與服務品質。
四、每人每年服勤時數應達48小時以上。
五、愛護本處之設施與環境,妥善保管及運用公有財物,不得據為己有或圖謀私利。
六、個人聯絡資料如有異動,應主動通知本處承辦人員,以維護自身權益。
七、對於本處辦理之各項活動,應主動配合並積極協助宣傳。
八、年滿75歲之志工,考量其服勤安全,若自評身體健康、有高度服務意願者,經本處審核通過,且本人及家屬共同簽署同意書(一年一簽),始得續任。

第四章 服勤記錄
第7條 服勤項目
一、駐點解說服務:於遊客中心、展示館等固定地點,提供遊客旅遊諮詢、設施引導及定點導覽解說。
二、帶隊導覽服務:為事先預約之團體,提供景點隨隊導覽解說服務。
三、行動旅服:主動走入景點提供行動諮詢與機動服務。
四、特殊專長服務:
(一)環境教育服務:協助本處環境教育課程執行、教案開發、場域導覽及辦理各項環境教育活動。
(二)外語導覽解說服務:經本處安排特定期間為外籍遊客提供導覽解說、即時翻譯及諮詢服務。
(三)其他特殊專長服務:依志工個人專業,協助本處政策業務需求提供專長服務項目。
五、活動支援服務:協助本處辦理各類行銷活動、政令宣導工作。
六、行政支援服務:依其專長,協助本處處理資料建檔、文宣編撰、刊物編輯等內部行政事務。
勤務完成後,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現場服勤單位)於「志願服務紀錄冊」核章。

第8條  服勤地點、時間及規定
一、應依排班表準時於指定地點完成簽到與簽退程序。
二、服勤時間採彈性上下班制度:
(一)到班時間:上午8點30分至9點30分。
(二)下班時間:下午4點30分至下午5點30分。
三、服勤時段應專注於職務,不得遲到、早退、擅離職守、處理私務,或於服務台飲食、歇息意外身故等影響服務品質之行為。
四、因故無法依排班表服勤者,除突發疾病或不可抗力因素外,應於服勤日5個上班日前辦理請假手續,或自行覓妥其他正式志工代理,並於服勤前最後一個上班日完成登記變更。若未依規定辦理且無故不到勤者,依本要點第9條規定議處。
五、若遇突發狀況或與遊客發生爭議,應保持冷靜,並立即向本處現場管理人員反映。
   
第五章 管理及考核
第9條 資格終止
志工於服勤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勸導、警告;情節重大者,經本處召開志工審議會議決議後得終止其志工資格,並停止排班:
一、違反服勤紀律:經排定勤務無故不到,年度累計達3次者;或當次服勤遲到早退併計2小時以上,年度累計達5次者及情節重大屢勸不聽者。
二、時數未達標:年度服勤時數未達48小時者。
三、言行失當:服勤時有酗酒、嚼食檳榔、賭博等行為,或對遊客、工作人員有言語謾罵、肢體暴力、性騷擾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
四、損害本處形象:假借本處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不當營利,或於公開場合、網路社群平台散佈不實言論,致損害本處聲譽或政府形象,經查證屬實者。
五、假借本處名義向外召募活動,或招攬旅遊團體圖利,經查證屬實者。
六、將公有財產占為己用或出售圖利,經查證屬實者。
七、怠忽職守:拒絕接受本處之任務指派、協調,或工作態度消極、服務品質不佳,經查證屬實者。
八、刑事責任:觸犯刑事法律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
九、違反發展觀光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
    
志工審議會置委員5人,由本處副處長或秘書兼任召集人,其餘由本處各科(室)主管或各管理站主任兼任之。

第10條 通知與申訴程序
志工資格終止之通知與申訴程序如下:
一、處理程序:志工資格之終止,應以書面雙掛號郵件通知當事人。被終止資格者應於收到通知後,繳回本處核發志工服務證及其他公發物品。
二、申訴權利:當事人若對終止資格之決議有異議,應於收到通知後20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處提出申訴。本處受理申訴後,將召開志工審議會議進行審理,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列席說明。

第11條 保留資格
一、    志工如有下列原因未能擔任服勤工作,得向本處提出申請暫時保留資格至原因消滅為止:
(一)服義務兵役者。
(二)懷孕或育嬰者。
(三)1年內因出國或因病、身體受傷無法執勤者。
(四)    其他不可抗拒情事或重大變故者。
以上均應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二、    每次申請保留資格期間最長為1年,期滿後若仍有保留需要,得申請展延1次,展延期間以1年為限。
三、    資格保留期間,暫停志工之一切權利(如參與觀摩活動、領取制服等),且該期間不計入服務年資。
四、    資格保留期間保留原因已消滅或保留期滿後1個月內,應主動向本處申請恢復資格,逾期未申請者,視同自動終止志工資格。
五、    資格保留期間如有違反第8條第1項第3至9款行為規範,且經查屬實者,依第8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表揚及獎勵
第12條 服勤時數年度結算
志工服勤時數,每年年度底結算1次,未滿1年以實際時數計算之。

第13條 志工之表揚與獎勵
一、年度服務獎:每年度服務時數累計達120小時以上者,頒發獎勵品。
二、資深服務獎:擔任本處志工滿10年以上,且於本處總服勤時數累計達1,200小時以上,由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推薦報本處頒獎表揚,每位志工限領取一次。
三、參山榮譽獎:擔任本處志工滿15年以上,且於本處總服勤時數累計達1,800小時以上,由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推薦報本處頒獎表揚,每位志工限領取一次。
四、績優推薦:服勤表現優異或對本處有特殊重大貢獻者,本處將提報交通部觀光署於國家風景區志工聯誼會中表揚。
五、本處志工年滿80歲者,因考量服勤交通及人身安全,轉任為榮譽志工並停止服勤,由本處頒發感謝狀及獎勵品以資表彰。其擔任本處志工服務年資滿10年以上且獲頒年度服務獎累計達2次以上者,得持續享有本處志工各項福利。

第14條 續任條件
本處志工除有本要點第9條資格終止、第6條第8款、第11條第4款及第13條第5款情形外,均於每年度1月1日起自動續任,續任期間1年。

第15條 附則
本要點簽奉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規定事項,依《志願服務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並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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